1.做下流的動作
英 indecent assault;
2.下流
例 一個猥褻的手勢。
英 obscene;
1.下流;淫穢
引 宋 蘇舜欽 《上執政啟》:「豈意謗諠臺中,章徹宸極,因猜嫌而生隙,謂猥褻以當懲。」
引 清 蒲鬆齡 《聊齋誌異·畫壁》:「四顧無人,漸入猥褻。」
引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一回:「外麵粗鄙之言,不傳到裏頭去;裏麵猥褻之言,不傳出外頭來。」
引 魯迅 《彷徨·傷逝》:「我覺得在路上時時遇到探索,譏笑,猥褻和輕蔑的眼光。」
2.謂親近者
引 《文獻通考·經籍七》:「周公承文武之德,相成王為太師,乃廣置宮闈猥褻、衣服飲食技藝之官以為屬,必不然矣!」
1.下流的言語或行為
引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一回》:「外麵粗鄙之言,不傳到裏頭去;裏麵猥褻之言,不傳出外頭來。」
例 「言詞猥褻」。
1.猥褻 (法律名詞)
釋 猥褻指性交以外的淫穢性的下流行為。具體表現為行為人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滿足其變態性欲,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雞奸等等。相關罪名有強製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對未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即使未成年人自願,也可視為猥褻。
釋 目前法律沒有對猥褻下明確的定義,猥褻行為的判斷同社會習俗關係很大。性行為的道德標準與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會的性文化主流決定。
釋 廣義的猥褻包括除強奸、亂倫外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欲行為,如雞奸、獸奸、當眾手淫等。
釋 狹義的猥褻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製在對方性感區進行摳摸、摟抱、吸吮、舌舐等行為。
釋 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從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開設立猥褻罪的先例。它與原流氓罪的主要區別是:侵犯的客體是健全的性的風俗和秩序而非社會公共秩序,犯罪對象一般特定,主觀上具有尋求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尋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為「強製猥褻、侮辱罪」,犯罪侵犯的對象為他人或者14周歲以上的女性。
2.猥褻 (漢語詞語)
釋 猥褻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wěi xiè,意思為做下流的動作,或形容某人猥瑣的模樣,通常與性騷擾聯係在一起;亦可作動詞,為做下流的動作,《虞初新誌》等均有記載。
英語翻譯 to molest; indecent; obsce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