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稱「專署」。我國原在省、自治區下的專區設立的派出機關。代表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督促、檢查、指導所轄縣、市人民委員會的工作,並辦理上級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1978年憲法改稱「行政公署」
1.省稱「專署」。我國原在省、自治區下的專區設立的派出機關。代表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督促、檢查、指導所轄縣、市人民委員會的工作,並辦理上級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1978年憲法改稱「行政公署」
1.專員公署
釋 專員公署簡稱「專署」。中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專區設置的派出機關。代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督促、指導和檢查所轄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並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設專員1人、副專員若幹人和若幹工作部門。1954年憲法始有專員公署的規定,1978年憲法改稱地區行政公署。1982年憲法對此未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