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國,指故意放火焚燒工廠、礦場、油田、港口、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公共建築物或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放火罪
釋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釋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釋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釋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