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清所設征收、解運所在糧區田糧的人員。由糧區內大戶充當
1.明 清 所設征收、解運所在糧區田糧的人員。由糧區內大戶充當
引 《明史·食貨誌二》:「裏甲催徵,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監收。」
引 清 顧炎武 《日知錄·鄉亭之職》:「明初以大戶為糧長,掌其鄉之賦稅,多或至十餘萬石,運糧至京。」
引 吳晗 《朱元璋傳》第五章:「又以地主為糧長,以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悉本地情況。」
1.職官名。明代所置鄉官,掌管錢糧賦稅的事務,多由富戶充任
引 《明史·卷七八·食貨誌二》:「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引 《醒世恒言·卷二〇·張廷秀逃生救父》:「江西南昌進賢縣,有一人姓張名權,其祖上原是富家,報充了個糧長。」
1.糧長
釋 糧長是明代征解田糧的基層半官職人員的專稱。洪武四年 (公元1371年) 規定: 浙江、直隸(南直隸,今江蘇、安徽)、江西、湖廣、福建等地,納糧1萬石左右的地方為一區,指派大戶世充糧長,征收和解運田糧。此後還規定糧長須擬訂科則、編製圖冊、申報災歉、檢舉逃稅、催辦糧差。糧長初為大戶承充的優差,可憑借職權欺壓鄉民,中飽稅款,以後賦役日重,稅戶逃亡日多,糧長賠累不堪,成為苦役。其職務也由大戶單獨承擔變成若幹小戶共同充當。清代以至民國時期仍有變相糧長,但地位已不及明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