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漢代婦女論罪後被遣還家,每月出錢雇人於山伐木,稱「顧山錢」
1.漢 代婦女論罪後被遣還家,每月出錢雇人於山伐木,稱「顧山錢」
引 《漢書·平帝紀》:「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
引 顏師古 注:「如淳曰:‘已論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説以為當於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功直,故謂之顧山。’應劭曰:‘舊刑鬼薪,取薪於山以給宗廟,今使女徒出錢顧薪,故曰顧山也。’如説近之。謂女徒論罪已定,並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後之德,施惠政於婦人。」
1.顧山錢
釋 顧山錢,讀音為ɡù shān qián,釋義是漢代婦女論罪後被遣還家,每月出錢雇人於山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