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代六遂中九職之民的貢物(指薪炭之類)
1.周 代六遂中九職之民的貢物(指薪炭之類)。參見「九職」、「九賦」
引 《周禮·地官·遂人》:「凡國祭祀,共野牲,令野職。」
引 鄭玄 注:「野職,薪炭之屬。」
引 賈公彥 疏:「雲‘野職,薪炭之屬’者,此官令之委人斂之。故下委人雲:‘掌斂野之賦。’又雲:‘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言之屬者,兼此諸物也。’」
引 《周禮·地官·遂師》:「凡國祭祀,審其誓戒,共野牲,入野職、野賦於玉府。」
引 鄭玄 注:「民所入貨賄,以當九職九賦中玉府之用者。」
引 賈公彥 疏:「野職,謂民九職之貢。野賦,謂民九賦。自邦、甸、家、稍、縣之等口率出泉。以其在遠郊之外,故皆以野言之也。」
引 孫詒讓 正義:「九職者,六遂中九職之民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