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郁」。
卷别正文・亥集上
部首鬯部
康熙筆画28畫 部外 26畫
《集韻》:紆物切,音罻。《說文》:芳艸也。一曰鬯,百艸之,遠方人所貢芳草,以降神(一曰𩰪鬯,百艸之華,遠方𩰪人所貢芳艸,合釀之以降神)。,今林郡也。《九經字樣》:,芳草也;鬱,木叢生也。今經典相承通用鬱字。互詳鬱字註。
《類篇》或作。
卷别卷五下 位置第163頁,第1字
反切迂勿切
芳艸也。十葉爲貫,百艸貫築以煑之爲。从、冂、缶、鬯;彡,其飾也。一曰鬯,百艸之華,遠方人所貢芳艸,合釀之以降神。,今林郡也。
段玉裁注:「臼,叉手也。缶,瓦器。冂,覆也。鬯之言暢也。叉手築之令㸏,乃盛之於缶而覆之,封固以幽之,則其香氣暢達,此會意之恉也。」
芳艸也。十葉爲貫。
十當作千。百字下曰:十百爲一貫是也。《周禮》注作十,亦誤。
百廿貫。
廿者,古文二十也。《周禮》注作二十。
築㠯煑之爲。
《鬱人》注。鄭司農云:鬱,草名。十葉爲貫。百二十貫。築以煑之鐎中。停於祭前。按許說同此。今本注百二十貫之下衍爲字。賈公彥誤連築爲句矣。築䰞二字見《肆師》職。注云:築鬱草煑之。《鬱人》注云:築鬱金煑之以和鬯酒。又云:鬱者,鬱金香草。宐以和鬯。是則鄭意謂築之煑之以和秬黍所釀之鬯酒。乃用於祼也。凡以鬱和鬯謂之鬱鬯。如《鬱人》云和鬱鬯以實彝是。不和鬱者,但謂之秬鬯。如鬯人掌共秬鬯而飾之是也。許意與鄭略同。
从臼,缶,冖,
音覛。
鬯。
臼,叉手也。缶,瓦器。冖,覆也。鬯之言暢也。叉手築之令㸏。乃盛之於缶而覆之。封固以幽之。則其香气暢達。此會意之恉也。
彡其飾也。
此說从彡之意。其物用於祭祀喪紀,賓客者也。故必飾其器。鬱,迂勿切。十五部。
一曰鬯。
此連鬯爲文釋之。
百艸之。遠方《鬱人》所貢芳艸。合釀之㠯降神。
謂凡言鬯者,用中國百艸之蕐及遠方《鬱人》所貢芳艸二者合而釀之。芬芳條暢。可用降神。是曰鬯。此別一義也。前說芳艸築煑爲。合秬釀爲鬯。此說謂合釀艸蕐及遠國芳艸爲鬯。不必合秬酒而後爲鬯也。《肆師》職大鄭注亦謂築煑香艸爲鬯。《水經注》溫水篇引應仲遠《地理風俗記》語,乃仲遠檃栝許書而爲之者。
鬱,
逗。謂《鬱人》之鬱字。
今鬱林郡也。
以上三鬱字舊作。今依《漢志》作鬱。或說正以鬱釋。許意古書云《鬱人》所貢,卽今鬱林郡地之人也。《水經》。溫水至鬱林廣鬱縣爲鬱水。《地理志》。武帝元鼎六年更名桂林爲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