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先請示
1.事先請示。 《後漢書·黨錮傳·李膺》:「膺 知其狀,率將吏卒破柱取 朔,付 洛陽 獄。受辭畢,即殺之
引 讓 訴冤於帝,詔 膺 入殿,禦親臨軒,詰以不先請便加誅辟之意。」
引 王先謙 集解引 惠棟 曰:「建武三年,詔曰:‘吏不滿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朔為縣令,法應先請,然後加刑也。」
1.先請
釋 「先請」之製創於西漢,並為後世封建帝王所沿襲。即對犯了法的貴族官僚,必須先向皇帝報告,「請」其作出減免的決定,以保護貴族官僚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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