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各級人民法院擔任審判職務的人員
1.我國各級人民法院擔任審判職務的人員
1.審判員
釋 審判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人員的一種職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23歲且又沒有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公民,經業務考核有能力擔任審判工作的,可以被任命為審判員。除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由省和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外,其他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均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除簡單案件依法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一般應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
英語翻譯 judge (in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