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獄之官
1.治獄之官
引 《後漢書·陳寵傳》:「及為理官,數議疑獄。」
引 《北齊書·循吏傳·蘇瓊》:「理官忌憚,莫敢有違。」
引 宋 洪邁 《夷堅誌補·聞人邦華》:「吏以告理官,遣還家,半日死。」
引 《二刻拍案驚奇》卷二三:「家父做了宣德府理官,歿於任所。」
引 清 龔自珍 《乙丙之際箸議第六》:「禮官之後為名家鄧析子氏、公孫龍氏,理官之後為法家申氏、韓氏。」
1.職官名。治理獄訟的官吏
引 《漢書·卷三〇·藝文誌》:「法家者流,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製。」
引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三》:「崔生告訴道:『家父做了宣德府理官,歿於任所。』」
1.理官
釋 理官是指掌管司法的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