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清兩代在秋季複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製度,由司法部門審核案件,奏請皇帝裁決
例 餘經秋審。——清·方苞《獄中雜記》
例 經秋審入矜疑。
英 a judicial system of rehearing provincial cas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autum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1.古代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製度。因於秋季舉行,故稱。 清 製,各省於每年四月,對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案犯,再行審議,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報送刑部。秋八月,刑部會同大理寺等,對上述原判死刑的四類案件集中審核,提出意見,最後奏請皇帝裁決
引 《清史稿·穆宗紀二》:「諭停本年秋審,朝審勾決。」
1.古代各省死罪人犯,至秋季由刑部覆核定罪,在秋後處決,稱為「秋審」
引 《六部成語注解·刑部》:「秋審:當時立即處斷,謂之熱審。其餘各案統請刑部核議奏明定罪,每年秋後處決,謂之秋審。」
1.秋審
釋 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製度,從明朝發展而來。明朝的朝審製度被清朝繼承後,又有了發展變化。清朝將朝審發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但這兩種審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隻是審判的對象有區別。
釋 秋審的對象是複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審則是複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審判官的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長官。朝審和秋審的區別還在於時間上,朝審要早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