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理案件
1.審理案件
引 《魏書·廣川王略傳》:「性明敏,鞫獄稱平。」
引 《舊唐書·職官誌二》:「凡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屬讎嫌者,皆聽更之。」
引 章炳麟 《文學說例》:「遷固所録……仍其本語,無所增損,如鞫獄之録辭,此所謂口説也。」
1.鞫獄
釋 鞫獄是中國古代指審訊人犯。秦代稱「訊獄」或「治獄」。《秦簡·封診式》將「治獄」與「訊獄」置於卷首。漢始稱「鞫獄」。《漢書·功臣表》載,武帝太始三年,新疇侯趙弟,"坐為太常鞫獄不實,八錢百萬贖死,完為城旦」。《唐律疏議·斷獄》曰:「請鞫獄者,須以所告狀鞫之。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明清律亦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