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晉之交,北地人為避戰亂,紛紛遷居南方,依大臣王導議,在南方士族勢力較弱的地區,設僑州、僑郡、僑縣,安置北方遷入的士族和民眾。僑人不列入當地的戶籍冊,他們隻受僑州郡縣的管理,不負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此法稱為「僑寄法」。參閱範文瀾蔡美彪等《中國通史》第二編第五章第一節、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三冊第四章第一節
1.兩 晉 之交,北地人為避戰亂,紛紛遷居南方,依大臣 王導 議,在南方士族勢力較弱的地區,設僑州、僑郡、僑縣,安置北方遷入的士族和民眾。僑人不列入當地的戶籍冊,他們隻受僑州郡縣的管理,不負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此法稱為「僑寄法」。參閱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二編第五章第一節、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冊第四章第一節
1.僑寄法
釋 兩晉之交,北地人為避戰亂,紛紛遷居南方,依大臣王導議,在南方士族勢力較弱的地區,設僑州﹑僑郡﹑僑縣,安置北方遷入的士族和民眾。僑人不列入當地的戶籍冊,他們隻受僑州郡縣的管理,不負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此法稱為「僑寄法」。
釋 參閱範文瀾、蔡美彪等《中國通史》第二編第五章第一節,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三冊第四章第一節。
英語翻譯 Overseas Chines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