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代對官吏的罷免處分。比除名輕。唐律除名者六年後聽再錄用,特除名者三年後可敘官,再錄用時降原有官品兩級。宋沿唐製
1.唐 代對官吏的罷免處分。比除名輕。 唐 律除名者六年後聽再錄用,特除名者三年後可敘官,再錄用時降原有官品兩級。 宋 沿 唐 製
引 《唐律·名例三·除名者》:「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敘法同免官例。」
引 《宋史·刑法誌二》:「熙寧二年,內殿崇班鄭從易母、兄俱亡於嶺外,歲餘方知,請行服。神宗曰:‘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經時無安否之問,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1.特除名
釋 特除名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是tè chú mínɡ,是指唐代對官吏的罷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