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與案件有關的人前來
英 summons;
2.送達傳喚令狀或用傳票進行通知,傳審
例 被傳喚在審訊時出庭。
英 subpoena ,subpena;
1.傳命召喚
引 《紅樓夢》第九四回:「大奶奶叫人收拾園裏的樹葉子,這些人在那裏傳喚。」
引 《花月痕》第六回:「子慎趕著立起身來,走到簾邊傳喚梧仙。」
2.謂司法機關以傳票或通知叫與案件有關的人到案
1.召喚,喊某人前來
引 《紅樓夢·第九三回》:「若有並未告假私自出去,傳喚不到貽誤公事的,立刻給我打了攆出去。」
2.法院發出傳票,令當事人在一定的日期、時間到場,稱為「傳喚」
1.傳喚
釋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英語翻譯 subpoena ,subpena; su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