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意。小篆字,從刀,從詈( lì,罵人)。「刀」指刑法。本義:處罰,懲辦
(2) 同本義
英 penalize; punish
引 罰,罪之小者。從刀、從詈,會意。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 —— 《說文》
引 罰上報下之罪也。 —— 《墨子經》
引 三讓而罰。 —— 《周禮·司救》。注:「撻擊之也。」
引 小刑憲罰。 —— 《周禮·司市》。注:「播其肆也。」
引 忠所罪以遇罰兮。 —— 《楚辭·惜誦》
引 陟罰臧否,不宜異同。 —— 諸葛亮《出師表》
引 皆不應重罰。 —— 清· 方苞《獄中雜記》
引 罰所及則思無因怒而濫刑。 —— 唐· 魏征《諫太宗十思疏》
例 罰規(處罰的規章);罰約(輸者受罰的約定);罰弗及嗣(懲罰罪犯,但不延及子孫)
(3) 對有過失、錯誤的處分
英 be disciplined; take disciplinary action against
引 如詩不成,罰依金穀酒數。 —— 李白《春夜宴桃李園序》
例 罰爵(宴飲時,罰失禮者喝酒的酒器)
(4) 討伐;殺
英 kill
引 致天之罰。 —— 《書·湯誓》
例 罰極(因有罪而加以誅殺);罰罪(討伐或懲處有罪者);罰惡(懲治惡人);罰蔽(罰罪斷獄)
(5) 出錢贖罪
英 buy
引 五刑不筒,正於五罰 —— 《書·五刑》
例 罰鍰(納金贖罪);罰銅(納銅罰罪);罰贖(出錢贖罪);罰俸(官吏因犯罪而停發薪俸)
(6) 發誓
英 swear; vow; pledge
引 不是我竇娥罰下這等無頭願,委實的冤情不淺。 —— 元· 關漢卿《竇娥冤》
(1) 刑罰
英 penalty; punishment
引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 —— 《周禮·職金》。注:「罰,罰贖也。」
引 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求,比周以相為也。 —— 《韓非子·有度》
例 罰作(漢代刑罰之一。處輕罪犯以一年苦役);罰神(傳說主管刑罰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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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别正文・未集中
部首网部
康熙筆画15畫 部外 9畫
《廣韻》、《集韻》、《韻會》房越切,音伐。《說文》:辠之小者。从刀、从詈。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春秋元命包》:罔言爲詈,刀詈爲罰。罰之言罔陷于害。《易・豫卦》:則罰淸而民服。《書・呂》:五不,正於五罰。〔傳〕出金贖罪。《周禮・地官・司徒》: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之。〔註〕罰謂撻擊之也。
又,《韻補》叶扶廢切,江淹〈齊高帝誄〉:綴機剟賊,輕章削罰;矜廣慈,合賤兼愛。愛字音炁。〇〔按〕《說文》在刀部,今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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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别卷四下 位置第136頁,第12字
反切房越切
辠之小者。从刀从。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
徐灝注箋:「罰,从网从言从刀。网者罪之省也,言者爰書定罪之意,刀者自大辟以至劓剕髠黥之屬,皆刑其肢體也。析言之,則重者為刑,輕者為罰。」
辠之小者。
辠,犯法也。罰爲犯法之小者。㓝爲罰辠之重者。五罰輕於五㓝。
从刀詈。
會意。房越切。十五部。
未㠯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
說從刀詈之意。罰者,但持刀而詈則法之。然則㓝者謂持刀有所賊則法之。別其犯法之輕重也。《初學記》云:《元命包》曰:网言爲詈。刀守詈爲罰。罰之爲言内也。陷於害也。注云:詈以刀守之則不動矣。今作罰用寸。寸,丈尺也。言納以繩墨之事。《初學記》又云:《元命包》曰:㓝,刀守井也。飮水之人入井爭水。陷於泉。刀守之。割其情也。注云:井飮人,則人樂之不巳。則自陷於泉。故加刀謂之㓝。欲人畏懼以全命也。此二條皆引《春秋元命包》。今本《初學記》皆系諸《說文》。殊誤。觀玄應書卷卄一卄五引《春秋元命包》說㓝字與此同。可以諟正矣。云刀守詈,刀守井,則㓝罰不分輕重。古五罰不用刀也。故許說罰爲刀詈。犯法之小者。㓝爲井刀。執法之大者。一入《刀部》。一入《井部》。所以正緯說也。唐人諱淵作泉。亦或作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