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務犯罪
2.謂公眾場合
1.因公務犯罪
引 晉 葛洪 《抱樸子·審舉》:「又諸居職其犯公坐者,以法律從事。」
引 《續資治通鑒·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庚子,太常博士鄧餘慶,坐受誓戒不及,在法,私罪當劾舉主,詔釋之。帝因謂宰相曰:‘連坐舉官,誠亦不易;如此公坐,猶或可矜。’」
2.謂公眾場合
引 《宋書·袁湛傳》:「重(謝重)子絢,湛之甥也,嚐於公坐陵湛。」
引 《元典章·吏部六·儒吏》:「本府州官公坐對眾,將犯重刑人某至徒人某,對各人家屬同行引審。」
1.公坐
釋 公坐又稱「公罪」。中國舊製指官吏因公事致罪而承擔罪責。《唐律疏議》:「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非出於個人私心而導致的犯罪。封建社會對於因執行公務而犯罪的官吏,處罰較私坐或私罪為輕。漢、魏、晉、梁、陳、隋均有這方麵的規定。唐代規定,凡因公事失措,事未發露而自己覺察檢舉者,原宥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