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舊時豪紳政權除抽收原有田賦外,另行苛剝農民的田畝捐
1.指舊時豪紳政權除抽收原有田賦外,另行苛剝農民的田畝捐
引 毛澤東 《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都’管轄的人口有一萬至五六萬之多,有獨立的武裝如團防局,有獨立的財政征收權如畝捐等。」
1.畝捐
釋 畝捐是清後期的一種附加稅,主要行於江蘇、安徽等省。清鹹豐三年 (公元1853年) ,副都禦史雷以減在江北裏下河開辦畝捐,以濟軍餉。1854年推行到揚州、通州兩府各州縣。當時江北畝捐以「地田肥瘠,業田多寡」 的標準,按地丁銀數分別抽捐,大致每畝自20文至80文不等。其後江南各州縣也舉辦,一般用作本地團練經費。安徽舉辦畝捐,是因「各州縣支應縣差,款項無出」。 有的每畝捐錢400文,有的每畝捐穀鬥。此外,在湖南平江等縣有按糧捐軍費的,也類似畝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