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納錢物以減免徒刑
1.交納錢物以減免徒刑
引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台省·湯劉二禦史再譴》:「鼐論風憲官受財,議革職贖徒,上特旨發肅州衛充軍。」
引 《明史·薑埰傳》:「乃命移刑官定罪,尚書徐石麒等擬埰戍,開元贖徒。」
引 清 吳偉業 《鹿樵記聞·粵西二臣》:「又以奸民訐其貪肆不法,逮治坐贖徒。」
1.贖徒
釋 贖徒
釋 交納錢物以減免徒刑。 明 沈德符 《野獲編·台省·湯劉二禦史再譴》:「鼐論風憲官受財,議革職贖徒,上特旨發肅州衛充軍。」《明史·薑埰傳》:「乃命移刑官定罪,尚書徐石麒等擬埰戍,開元贖徒。」 清 吳偉業 《鹿樵記聞·粵西二臣》:「又以奸民訐其貪肆不法,逮治坐贖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