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查 詞典 録事
shì

録事


拼音 lù shì

簡拼 LS


詞語解釋

録事[ lù shì ]

1.舊時政府機關中管記錄、繕寫的小吏

郡錄事駭之。——明·高啟《書博雞者事》

copyist; an office clerk;


引證解釋

1.職官名。 晉 公府置錄事參軍,掌總錄眾官署文簿,舉彈善惡。後代刺史領軍而開府者亦置之。省稱「録事」。 隋 初以為郡官,相當於 漢 時州郡主簿。 唐 宋 因之,京府中則改稱司錄參軍。 元 廢。 清 初各部又設錄事; 清 末新官製,京師各部及京內外各級司法衙門均設有八品以下錄事。參閱《通典·職官六》、《通誌·職官十五》、《文獻通考·職官十七》、《清史稿·職官誌六》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除蠹》:「崔立為雒縣,有豪族陳氏為縣録事。」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十二:「諸縣人吏,國初,押司、録事於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

《古今小說·臨安裏錢婆留發跡》:「忽一日,縣尉請鍾録事父子在衙中飲酒。」

清 孫枝蔚 《贈黃仙裳》詩:「不曾嗔録事,每欲卜南村。」

2.指 民國 時官府或其他機構中任抄寫工作的低級職員

老舍 《趙子曰》第二十:「他說隻有文書科有一個錄事的缺。」

曹禺 《日出》第二幕:「我是大豐銀行的錄事。」

3.唐 代 曲江 宴上進士所推舉的督酒人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散序》:「其日狀元與同年相見後,便請一人為録事,其餘主宴、主酒、主樂、探花、主茶之類,鹹以其日辟之。」

原注:「舊例率以狀元為録事。」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慈恩寺題名遊賞賦詠雜紀》:「崔沆及第年為主罰録事,同年盧彖俯近關宴,堅請假往洛下拜慶,既而淹緩久之……沆判之。」

4.稱會飲時執掌酒令的人

唐 皇甫鬆 《醉鄉日月·律錄事》:「夫律録事者須有飲材……觥録事宜以剛毅木訥之士為之。」

唐 元稹 《黃明府詩》序:「小年曾於解縣連月飲酒,予常為觥録事。曾於竇少府廳中,有一人後至,頻犯語令,連飛十二觥,不勝其困,逃席而去。」

5.妓女。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六:「蘇叔黨 政和 中至 東都,見妓稱‘録事’,太息語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變古, 唐 以來舊語盡廢,此猶存 唐 舊為可喜。’前輩謂妓曰‘酒糾’,蓋謂録事也

相藍 之東有 録事巷,傳以為 朱梁 時名妓 崔小紅 所居。」

6.開設賭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 王得臣 《麈史·博弈》:「世之糾帥蒲博者,謂之公子家,又謂之囊家,亦謂之録事。」


國語辭典

1.職官名。舊時各官署繕寫文件的官員

2.唐代科舉考試,同年及第者聚會,便請一人為錄事,主持宴席間的應酬事務。最初由狀元擔任,後多改以妓女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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