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朝廷所賦之權
2.指公法所賦予的權利,公民權
1.朝廷所賦之權
引 唐 雍陶 《罷還邊將》詩:「白鬚虜將話邊事,自失公權怨語多。」
2.指公法所賦予的權利,公民權
引 孫中山 《大總統通令開放蛋戶惰民等許其一體享有公權私權事》:「為此特申令示:凡以上所述各種人民,對於國家社會之一切權利公權……切許一體享有,毋稍歧異,以重人權,而彰公理。」
1.公法上所有權利的總稱,如自由權、參政權、請求國家行為權等
1.公權
釋 權力,權為衡器,權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權力有三個屬性:公權(政府)、私權(市場)和共權(社會)。相互之間相互製衡。以正向運作。
釋 公權就是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軍事權。籠統的講就是國家管理權。在民主國家,這些權力都是分開的,立法權屬於國會、司法權屬於司法機關、行政權歸政府、軍事權由國家,這些部門各司其職,相互製約。而專製國家則不同,政府包攬了這些所有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