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舊時民間不動產買賣典當,在契約成立後,新業主持白契向官署交納契稅的行為。一經稅契,白契即可換成紅契,並辦理過戶手續
英 tax certificate;
1.中國 舊時民間不動產買賣典當,在契約成立後,新業主持白契向官署交納契稅的行為。一經稅契,白契即可換成紅契,並辦理過戶手續
引 清 趙翼 《陔餘叢考·稅契》:「市易田宅既立文券,必投驗官府,輸納稅錢,給以印憑謂之稅契。」
引 孫中山 《說三民主義》:「現時國家歲入,比之亡清尚少,欲救其弊,必須實行稅契,及平均地權之法。」
1.買賣田地、房子時立契約,呈送官廳納稅,由官廳發給印證,稱為「稅契」
引 清·趙翼《陔餘叢考·卷二七·稅契》:「市易田宅,既立文券,必投驗官府,輸納稅錢,給以印憑,謂之稅契。此起於東晉時。」
1.稅契
釋 稅契是舊時凡田宅等不動產買賣時,雙方簽訂草契後,買主須在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履行報驗、繳納契稅、加蓋官印等手續。清前期契稅由買主支付,約為買價的3%。繳契稅後,主管機關在草契上鈐印,並附以契尾,核準契約,以此確定產權。經稅契後,白契即成紅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