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一個人應享受的人身自由和各種民主權利
英 human rights;
1.指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包括自由、人身安全、選舉、工作、受教育、集會結社、宗教信仰等權利
引 朱德 《感時》詩之一:「史穢推翻光史冊,人權再鑄重人間。」
引 巴金 《死去的太陽》五:「我們一定要把正義和人權爭到手來。」
1.人生來就有的權利
例 「天賦人權」。
2.人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自由、人身安全、工作、受教育、集會結社、宗教 信仰、財產等一切人身權及民主權利
1.人權 (普遍的人類權利)
釋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征。
釋 按享受權利的主體分,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麵的自由平等權利;後者是指作為個人的社會存在方式的集體應該享有的權利,如種族平等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按照權利的內容來劃分,人權包括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大類。前者是指一些涉及個人的生命、財產、人身自由的權利以及個人作為國家成員自由、平等地參與政治生活方麵的權利;後者是指個人作為社會勞動者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麵的權利,如就業、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權利。總之,人權是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麵的廣泛、全麵、有機的權利體係,是人的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方麵權利的總稱。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集體的權利。
釋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準。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麵上,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衝突。
英語翻譯 human rights
法語翻譯 droits de l'homme
德語翻譯 Menschenrecht (S), Menschenrechte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