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配流放,舊時遣送犯罪者到邊遠地區服苦役的刑罰
英 banish;
1.入伍當兵
引 《宋史·兵誌七》:「都水使者陳求道請招刺保甲五萬充軍。」
引 《醒世恒言·大樹坡義虎成親》:「兒子應募充軍,從征安南去了。」
引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關於南北議和的清方檔案》:「南北兩軍皆開回八月以前原駐地點,其學生女子等充軍者,悉令回籍安業。」
2.古代的一種刑法。把罪犯發配到邊遠地方去服役
引 《宋史·刑法誌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
引 明 《殺狗記·孝友褒封》:「著枷號市曹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引 巴金 《砂丁》:「我聽見人家說挖錫礦比充軍還受罪。」
1.古時遣發罪犯到遠地服役,稱為「充軍」
引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姚乙認假作真倚官拐騙人口,也問了一個充軍罪。」
引 《儒林外史·第一三回》:「他家裏交結欽犯,藏著欽贓,若還首出來,就是殺頭充軍的罪,他還敢怎樣你!」
近 放逐
1.充軍
釋 充軍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是chōng jūn,意思是指罰犯人到邊遠地區從事強迫性的屯種或充實軍伍,是輕於死刑、重於流刑的一種刑罰,類似現在的勞改,作為死刑代用刑 「刑莫慘於此」。
釋 充軍勞役監分布所在最遠四千裏,最近一千裏,分發地區南北方向有一定限製,按刑罰所及的對象和刑期,有終身(本人畢生充軍)和永遠(本人死後由子孫親屬接替)兩種。
釋
英語翻譯 ban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