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見「斬六決」
1.見「斬立決」。明 清 兩代刑律稱判斬刑而不經秋審、朝審核定便立刻執行為「斬立決」
引 《檮杌閑評》第二十回:「將周家慶、達觀二人,以不合妄造妖言惑眾律,擬斬立決。」
引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情真罪當,無可出脫,就定了個斬立決。通詳上去。」
引 亦作「斬立決」。 魯迅 《且介亭雜文·病後雜談》:「他刻的前 清 禁書還不止這一種, 屈大均 的又有《翁山文外》;還有 蔡顯 的《閑漁閑閑錄》,是作者因此‘斬立決’,還累及門生的。」
1.明清兩代對於不經秋審、朝審便可立時執行的斬刑,稱為「斬立決」
引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證據確鑿,情真罪當,無可出脫,就定了個斬立決,通詳上去。」
1.斬立決 (古代刑法)
釋 斬立決,為古代的一種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