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府之倉庫
2.國民黨統治時期經管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的機關。根據1928年國民黨財政部的規定,用款機關得以部分收入抵撥支出。其後,於1939年公布「公庫法」。在中央政府設國庫,地方政府分別設省庫、市庫和縣庫。規定國家全部歲入歲出都由公庫統一收支,一律停止以收抵支;國庫事務由中央銀行代理;地方各級公庫事務由該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核準的銀行代理;在未設銀行的地方,指定郵政機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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