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典當物作為抵押而貸款的店鋪
英 pawnshop;
2.保存私人財物待主人贖回的庫棧
英 pound;
1.舊時專營收取抵押品放高利貸的店鋪。放款多少,按抵押品的估價而定。放款額一般在抵押品價值的五成以下,剝削嚴重。抵押期限自六個月到十八個月不等。押款人過期不贖,抵押品即歸當鋪所有
引 清 陳康祺 《燕下鄉脞錄》卷七:「﹝和珅﹞通薊地方,當鋪、錢鋪資本十餘萬,與民爭利。」
引 蘇曼殊 《碎簪記》:「天明,餘亟僱車馳至紅橋某當鋪,出新錶典押。」
引 茅盾 《林家鋪子》五:「她那件大綢新旗袍,為的要付吳媽的工錢,已經上了當鋪。」
1.收取貴重物品以為抵押,而出借現款給典當者的店鋪
引 《文明小史·第五八回》:「其中有個姓施的,叫做施鳳光,本是有家,家裏開著好幾個當鋪。」
近 押店
1.當鋪 (抵押機構、典當業的經營場所)
釋 當鋪亦稱「典當」、「當店」、「押店」。以收取動產作抵押進行放款的高利貸機構。起源於南朝時寺廟經營的當鋪。曆代有「質庫」、「質肆」、「解庫」、「長生庫」等名稱。清代雍正六年 (1728年) 規定,當鋪營業,須向政府領取準許營業的執照,即「當帖」,並按年交稅;停業時,交回當帖,即不再交稅。經營典當的,稱典商或當商。在官銀錢號和銀行設立以前,清政府國庫及地方各庫款項多存放典當生息,則有公典、官典之稱。
英語翻譯 CL:家, 间; pawn sh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