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舊時官府中檢驗命案死屍的人;法醫
例 隻怕被仵作看出破綻來。
英 coroner;
1.舊時官府中檢驗死傷的差役。亦稱以代人殮葬為業的人
引 唐 李商隱 《雜纂·惡行戶》:「暑月仵作。」
引 宋 廉布 《清尊錄》:「女語塞,去房內,蒙被臥,俄頃即死,父母哀慟,呼其隣鄭三者告之,使治喪具。鄭以送喪為業,世所謂仵作行者也。」
引 宋 周密 《癸辛雜識別集下·借屍還魂》:「建康有陳道人常與仵作行人往來飲酒甚狎,仵問道人將何為?因曰:‘吾欲得一十七八健壯男子屍。’一夕,忽有劉太尉鞭死小童,仵輿致之。」
引 《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知縣是有了成心的,隻要從重坐罪,先分付仵作報傷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將無作有,多報的是拳毆腳踢致命傷痕。」
引 《清史稿·食貨誌一》:「凡衙署應役之皁隸、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長隨與奴僕等。」
引 《負曝閑談》第一回:「陸華園裝作受傷,弄了兩個人扶著,扶到縣裏,元和縣大老爺把呈子看了一遍,叫仵作下去驗傷。」
引 端木蕻良 《朱刀子》:「小少爺殺死了路老二的閨女翠花,現在‘仵作’正在驗屍呢!」
1.在官署中擔任檢驗死傷工作的官吏。相當於現在的法醫。也作「伍作」、「仵匠」、「忤作」
引 《紅樓夢·第八六回》:「知縣叫仵作將前日屍場填寫傷痕據實報來。」
引 《老殘遊記·第一五回》:「縣裏次日一清早帶同仵作下鄉一一相驗,沒有一個受傷的人骨節不硬,皮膚不發青紫,既非殺傷,又非服毒。」
2.殯殮工人。元·石君寶也作「伍作」、「仵匠」
引 《曲江池·第二折》:「送殯嗬須是仵作風流種,唱挽嗬也則歌吟詩賦人。」
1.仵作
釋 舊時官府檢驗命案死屍的人,由於檢查屍體是件很辛苦的事,而且古代的封建思想嚴重,因此一般在檢查屍體的時候由賤民或奴隸檢查屍體並向官員報告情況,也就相當於是現代的法醫。 清末改稱檢驗吏,北洋政府時期仍有沿用。舊時官署中檢驗死傷的吏役,稱為「仵作」。《清會典·刑部》:「凡鬥毆傷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驗,該管官即帶領仵作親往驗看。」這就是說,仵作是官府所雇用的專門為刑事案件檢驗傷勢的專業人員。之所以要「親往驗看。」還含有查勘現場之意在其中。
英語翻譯 coroner (old)
德語翻譯 Leichenbeschauer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