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換任地;轉換官職
1.改換任地;轉換官職
引 《三國誌·蜀誌·向朗傳》:「蜀既平,以朗為巴西太守,頃之轉任牂牁,又徙房陵。」
引 《晉書·劉頌傳》:「帝以頌持法失理,左遷京兆太守,不行,轉任河內。」
1.改換職位
例 「他因為表現傑出,所以很快的轉任業務部經理。」
1.轉任
釋 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因此轉任是國家公務員在國家公務員係統內的流運。通過轉任,達到人與職位最佳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