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時辦理文書,獄訟的地方胥吏,多由當地有產業人戶中差選
1.宋 時辦理文書,獄訟的地方胥吏,多由當地有產業人戶中差選
引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十二:「諸縣人吏,國初,押司、録事於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
引 《宣和遺事》前集:「有那押司宋江接了文字看了,星夜走去石碣村,報與晁蓋幾箇,暮夜逃走去也。」
引 《醒世恒言·喬太守亂點鴛鴦譜》:「喬太守寫畢,叫押司當堂朗誦與眾人聽了。」
引 洪深 《申屠氏》第六本:「押司點頭微笑。」
1.職官名。宋代衙門中辦理文書、獄訟的役吏
引 《金瓶梅·第一回》:「知縣隨即換押司去了文案,當日便參武鬆做了巡捕都頭。」
1.押司
釋 宋官署名吏員職稱,經辦案牘等事。《宋史·職官誌》所載群牧司與臨安府吏員皆有押司官,其名為官而實為吏。例如:在《水滸傳》經常提到宋江,當地百姓都稱呼宋江為」宋押司「,因為宋江在鄆城縣縣衙當文書一職。